公款私存还房款 一公司副经理被处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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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1:42 今晚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一名副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外款以个人名义储存,并擅自挪用该款项偿还购房欠款。日前,河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该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女,46岁,本市人。1994年2月,刘某经河西区某街道办事处委派,担任本市一家笔业公司副经理,负责本公司产品的生产经营、回收货款等工作。2003年6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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