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经专人签收丢失应由邮局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1:26 重庆晚报 | |||||||||
巫山县煤电有限公司宿舍华祥莉:9月10日,我给渝中区的同学寄了一份快递(EMS),但同学到现在还没收到。邮局说当时收件人不在就由单位签收了。我同学找到单位,单位又说没收到。请问:这种情况,邮局是否应赔偿? 主持律师陈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的邮件可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如果你投递的邮件是由该单位收发人员签收的,则邮件丢失的责任应由单
本周主持:本报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王明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