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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官司取证难请你带上公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1:27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市检察院透露,我市已查处多起网络犯罪,从已判决的案件来看,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值得格外注意。为此,检察官提醒市民说,如果有涉及网络侵权等官司的,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可带上公证员,将电子证据转换成“公证”证据。

  今年5月,21岁的李某将同事的银行卡号记下后,登录网上银行,通过猜密码的方式,成功将2000多元转入自己的账上,取出花光。不久,同事发现钱不见了后报案。

  在审查该案时,九龙坡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十分重视证据,因为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其他主要证据是从网络上调取的,如截取的网页、QQ聊天留言中涉及该案的言语等。“它们的真实性、客观性是否足够?”公诉科陈副科长说,随后,法院认定了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以盗窃罪对李某作出判处。

  渝中区检察院一检察官说,对犯罪案件来说,只要截取的电子证据客观,证据的证明效力还是很强,但对网络侵权等民事案件,市民如果自己收集证据,可能证据效力会有问题。

  据介绍,目前法律承认的只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证据。检察官提醒,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最好是在收集证据之前,请公证员对收集证据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成为传统的法定证据——书证。

  记者张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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