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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前雇员证书判赔8.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2:39 新京报

  一公司扣留雇员证书原件并丢失致使对方无法就业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因丢失雇员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令其无法正常就业,北京一公司除为雇员补办证书外,还被判支付该雇员8.8万元赔偿。

  雇员赵某某称,2002年1月,他应聘到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02年4月,因瑞力通公司不按约定给付加班费等理由,他辞职离开了该公司。

  此后,赵某某以瑞力通公司一直扣留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要求给付加班费,返还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为由,曾先后向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报和申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8月,一中院终审判决瑞力通公司返还赵某某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因为公司没有主动归还,赵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瑞力通公司已将其资质证书丢失。

  随后,赵某某再次起诉到法院,称由于瑞力通公司不为其办理调离手续,不返还其资质证书,使其无法再就业,致使生活窘迫,请求法院判令瑞力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76000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瑞力通公司不能返还赵某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行为侵害了赵的民事权利,除补办相关证书外,还应对其行为给赵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据此,终审判决瑞力通公司赔偿赵某某人民币8.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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