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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合质疑弃婴“死亡”五疑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33 台海网

  台海网10月19日讯 (记者 陈捷) 昨日,王振合状告厦门市福利中心弃婴案再开庭。针对福利院方面提供的关于王锦绣已死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告方当庭提出五个疑点。针对这些质疑,法院要求福利中心三日内提供两份证据和三项书面情况说明。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声称王振合的女儿王锦绣已经死亡,并且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证据。但是,王振合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
铭律师质疑说,该死亡证明存在五大疑点:首先,福利中心提供的死亡证明中“死者姓名”一栏填写内容为“无名氏”,这个“无名氏”是不是王锦绣呢?王锦绣的病历随同她一直移交到福利院,病历上有王锦绣的姓名,因此王锦绣的死亡证明中不应该填写无名氏;其次,这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厦门市福利中心松柏医院”开具,该医院与被告福利中心实际上是同一个单位,被告自己开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明力;再次,这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没有公安机关的盖章;第四,人死亡后应当火化,但这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没有相应的火化证明可以相互佐证;第五,这份死亡证明书缺少第一联,仅有第二联和第三联,但这两联分别应当由户口登记机关和卫生部门保存,不应该还在被告手中。

  针对原告方的观点,被告福利中心坚持认为,弃婴已经死亡,也就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能作为被监护的对象。另外,福利中心还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其中一份是王锦绣的护理记录;另一份是儿童福利院2004年8月到2005年8月出生的女性儿童名单,证明2006年3月至8月,儿童福利院无一岁多的女性儿童办理送养;还有一份是派出所的“证明”。

  由于王振合提出的疑点没有得到充分解释,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在三日内提供两份证据和三项书面情况说明,两份证据包括“与本案有关的火化证明”和“王锦绣的随身病历”;三项书面情况说明则是:王振合提交了公安机关证明材料之后儿童福利院和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告知弃婴已经死亡?儿童福利院如何给新来的儿童取名?“死亡证明”上所说的“无名氏”骨灰和遗物是怎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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