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合质疑弃婴“死亡”五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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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33 台海网 | |||||||||
台海网10月19日讯 (记者 陈捷) 昨日,王振合状告厦门市福利中心弃婴案再开庭。针对福利院方面提供的关于王锦绣已死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告方当庭提出五个疑点。针对这些质疑,法院要求福利中心三日内提供两份证据和三项书面情况说明。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声称王振合的女儿王锦绣已经死亡,并且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证据。但是,王振合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
针对原告方的观点,被告福利中心坚持认为,弃婴已经死亡,也就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能作为被监护的对象。另外,福利中心还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其中一份是王锦绣的护理记录;另一份是儿童福利院2004年8月到2005年8月出生的女性儿童名单,证明2006年3月至8月,儿童福利院无一岁多的女性儿童办理送养;还有一份是派出所的“证明”。 由于王振合提出的疑点没有得到充分解释,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在三日内提供两份证据和三项书面情况说明,两份证据包括“与本案有关的火化证明”和“王锦绣的随身病历”;三项书面情况说明则是:王振合提交了公安机关证明材料之后儿童福利院和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告知弃婴已经死亡?儿童福利院如何给新来的儿童取名?“死亡证明”上所说的“无名氏”骨灰和遗物是怎样处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