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欠条上法庭讨债 欠条取得不合法法院驳回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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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4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记者秦璇 通讯员余文 今年6月8日,武昌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37岁的下岗职工任华称,被告武建欠他3万元的投资款至今未还。 任华称,武建原是某陶瓷市场负责人,他为获得该市场工程,先后向武建缴纳了共
7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武建却辩称,他和任华间无任何经济往来,他不差任华一分钱。至于那张欠条,武建承认是自己所写,但那是在2001年9月22日,他被任华绑架到新洲,任华限制了他的自由,并强迫他写下3万元的欠条,直到当月28日他才被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解救出来。 对此,任华认可该欠条是2001年9月武建被带到新洲期间所写,但他认为自己并非绑架武建,是武建自愿到新洲玩。但除了欠条,任华并未出具能够证明欠款的其他证据。 为支持自己诉称的事实,武建还申请法院向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关东派出所取证。该所干警证明:2001年9月,武建的朋友来该所报案说武建被绑架,该局及该所均派人去了新洲,当时武建在新洲一小旅馆被限制了自由,随后派出所将其带回武汉,后听说双方是因经济问题引起了纠纷。派出所还证明,他们并未作绑架案正式立案处理。 武昌区法院一审认为,任华提供的唯一证据欠条的取得形式不合法,故不予支持其以此为依据要求武建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如任华认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有合法证据时可另行主张权利。 9月22日,法院一审驳回任华的诉讼请求,本案1210元受理费由任负担。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