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民工出车祸将与城市居民同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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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2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10月19日消息(记者刘湛) 重庆市高院新闻发布会18日消息:《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去年12月15日,重庆郭家沱发生一起车祸,3名少女同遭车祸丧生。事后,农村户口的少女何源的赔偿,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同命不同价”现象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刘竹梅解释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确立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也由此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所谓“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刘竹梅说,“同命不同价”的命题并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另一方面来看,对户口在农村,但已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其收入、消费等与城镇居民完全一样,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如果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 据了解,市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只要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