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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被烧没人"理" 车主较劲免责条款获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5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一辆金龙客车在行驶中与他车相撞起火,金龙客车被烧毁。事后车辆所有人凭合法手续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起火原因不明为由,拒绝了理赔要求。车辆投保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被告以免责条款拒赔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2005年6月24日,南京某旅游客运公司将苏A41488金龙大客车向大众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旅游公司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保险期限从2005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06年8月30日24时止。合同签订之日,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13135.97元。

  今年2月13日,驾驶员章某驾驶苏A41488大客车执行运营任务,当车辆行驶至京福

高速公路德州市德城区段时,不慎撞向前方车辆的后部,事故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旅游公司即向保险公司通报了情况,保险公司业务员赶至现场进行了调查。之后,双方因理赔事宜发生矛盾,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起火原因不明,按合同约定应予免责,损失由旅游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就车辆起火的原因、起火时间及保险格式合同的告知说明义务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于对理赔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火灾的产生是因车辆交通事故所致,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并不能否认火灾产生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虽然原告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但并不代表被告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被告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车辆的损失,原告提交了德州市价格事务所的认定书,认定损失为287700元,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对此损失,被告应予全部赔付。关于清障费、施救费及评估费等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一并给予赔付。原告主张的运送旅客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300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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