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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状告餐厅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03 春城晚报

  核心速读

  就在全国各地都在为酒店餐厅“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合法争论不休时,备受人们关注的云南法制报记者状告荔源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一案,昨日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3人消费了24元,却被收取了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而原告所提出的14.8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目的是取谐音“要司法”。

  特殊案件引媒体广泛关注

  此案在云南法制报记者高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便经多家媒体详细报道,并在网络上广为传播。昨日的庭审,吸引了中央及省内主要媒体的高度重视,旁听席上,清一色是来自各媒体的记者。摄像记者、摄影记者的各种长枪短炮,都把焦点对准了庄严的审判席。

  被告方荔源快餐店的法人代表并没有出庭,被告席上是两名代理律师。原告高明并没有聘请律师。

  原告: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原告在诉状中说,自己与同事在荔源快餐就餐时,因为自带了头天晚上没有喝完的3听啤酒饮料,结账时被餐厅“强行”收取15元的服务费。高明认为自己到餐厅消费,既可选择里面的饭菜,也可选择酒水,或者两者同时选择,而餐厅在事前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收取所谓的“服务费”,严重地损害了自己的选择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收取的15元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4.8元。

  原告认为,自己之所以要提起这样的诉讼,目的并不仅仅为自己。他是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向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等

霸王条款抗争。而这也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意义所在。

  被告:法律并不禁止收取服务费

  荔源快餐的代理律师在辩论中提出,餐饮行业向自带酒水饮料消费者收取“服务费”法律并不禁止,餐馆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和舒适的就餐环境,收取服务费无可厚非。况且酒水、饮料是餐馆获取利润的一部分,既然消费者自己带了酒水、饮料,餐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合法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收取,不仅依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事先也征得了原告的同意。餐馆在收取“服务费”时并没有采取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行为,因此并不存在“强行”的说法。而原告在“自愿”支付了“服务费”后,又到法院起诉,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被告承认收取“服务费”并没有明码标价,称这是因为“自带酒水”者只是消费者中的极少数,因此餐馆不会为这部分“贪图小便宜、没有公德、自私自利”的人专门制订服务费的价格标准。如果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到餐馆就餐,餐饮企业将出现“惨淡经营”的局面,“导致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代理人还说:“如果餐馆不能收取服务费的话,估计所有的餐馆都会倒闭。”

  法庭经审理后,由于原告不愿意调解,将择日宣判。

  餐饮业:经营者的利益也应该得到保护

  在此案刚刚提起诉讼时,云南省餐饮

美食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此事件发表了相关声明。协会认为,荔源快餐店在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而收取“服务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与省餐美协颁布的《规范》没有直接联系。餐美协表示,不再对此事发表任何评论。

  在昆明从事餐饮业11年的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选择是否在餐厅就餐的权利,可以选择饭菜服务或酒水服务;而经营者也有选择权,在明示的前提下,餐厅也可以选择不带酒水的顾客而谢绝自带酒水的顾客。

  消费者:价格合理谁会自带酒水

  市民肖先生认为,有关“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合法,在国内很多城市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且不论谁是谁非,有争议说明有问题,而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并非在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那么简单,实际上饭店业的利润空间才是消费者与饭店业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我国酒楼、饭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而酒水利润则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到1/2,是饭店业的主要利润来源。”

  市民王女士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果餐馆饭店的酒水价格合理,谁愿意多事自带酒水?”

  另据某网站在网上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在被问及“你对餐饮店拒绝自带酒水持何态度”时,有83.42% 的网友选择了“反对”,有14.85%的网友表示“支持”,有1.73%的网友选择了“不表态”。(苏忠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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