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开查交强险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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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15 河北日报 | |||||||||
今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须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7月1日前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应随车携带保险凭证 本报讯(记者马朝丽)日前,省会交管部门开始对机动车的交强险标志进行检查。 今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
省会交管部门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前窗右上角。今年7月1日以前已投保了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保险凭证备查。 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