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省会开查交强险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15 河北日报

  今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须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7月1日前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应随车携带保险凭证

  本报讯(记者马朝丽)日前,省会交管部门开始对机动车的交强险标志进行检查。

  今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省会交管部门近日开始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进行查处。

  省会交管部门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前窗右上角。今年7月1日以前已投保了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保险凭证备查。

  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