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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五城区低保人员全免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1:1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10月19日消息(记者章恒 陈定川)记者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根据福州市政府2006年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减免我市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的决定,该局日前制定了《〈关于减免福州市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的贯彻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的减免对象和范围是: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居住,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区居民(以下简称“城区低保人员”)。

  对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予以全免,减免的物业管理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每半年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减免的物业管理费,拨付至城区低保人员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每半年初由符合减免对象条件的城区低保人员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户籍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经年审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私有房产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属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直管公房租赁凭证;属廉租住房的,应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凭证。同时要填写《福州市减免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意见》要求,城区低保人员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实行代办制,竭诚为城区低保人员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审批表上填写企业概况和减免物业管理费的计费依据,减免的物业管理费以每半年为计费周期。

  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复审,区、市财政部门再进行审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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