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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校方无过错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董燕静)原本健康活泼的孩子突然患了精神分裂症,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8万余元。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不能证明学校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对家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8月,15岁的贾琳(化名)到奉贤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第二天,带队老师发现她表现异常,就通知家长把她领回家。2003年1月,贾琳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
05年7月,贾琳再次住院,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贾琳的病因,家长与学校各有说法。家长认定是军训当晚因贾琳与同学发生纠纷,老师与教官对她进行了恐吓,以致第二天她回家时已精神恍惚、神志不清。因学校疏于管理,3年后又诱发了孩子的精神分裂症。全家没有精神病史,对贾琳的病,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学校赔偿8万余元。

  贾琳的军训带队老师和班主任证实,军训第一天的晚上,贾琳和同学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时,她态度偏激,精神有点不正常。学校坚持认为,对贾琳及其他学生的管理,都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过错,因而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贾琳是在学校组织的军训活动中出现精神异常,但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她的精神异常和第二次发病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她发病过程中,学校没有在职责范围内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所以不能认定学校有过错责任,因此对家长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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