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员工“生死险”受益人竟为老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3:01 深圳特区报

  员工“生死险”受益人竟为老总

  法院判决该合同侵害国有财产属无效合同

  【本报讯】(记者吴涛通讯员杨桂胜)一国有企业为员工投保“生死险”,受益人竟然是企业总经理,罗湖法院日前审结了这一荒诞的保险纠纷系列案件:经过调解和判决,
分别确认了相关的35份保险合同无效,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返还原告企业保费和相应利息。

  原告是一家国有企业,1998年12月,其前任总经理胡某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签署了共35份保险单,为包括胡某某在内的该公司35名员工投保福寿两全保险,即所谓的“生死两全险”,约定投保人和期满生存受益人为胡某某,被保险人为35名员工,保险费为人民币8000元至17000元不等,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仍健在,则被告将返还保险费现金价值给胡某某;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身故,则被告返还保险金额给被保险人配偶。其中,胡某某及少数员工对投保“生死险”一事知情,另外26名员工对此事毫不知情,也从未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胡某某离任后,该企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称,原告前任总经理胡某某与被告签订的35份保险单,约定投保人和期满生存受益人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险费并支付利息。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国有企业,其财产属国有财产。胡某某作为国企老总,借职务之便用国有财产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将自己作为生存受益人,其后果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时,胡某某享有满期生存保险金,即用于投保的国有财产将转化为胡某某个人所有,无论被投保员工对此知情与否,该批保险合同都是侵害国有财产的合同,据此法院判定本案保险单属无效保单,被告向原告返还保险费及利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