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收视费后到法庭索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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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3:41 大连晚报 | |||||||||
买房人看不到电视,原来是原房主拖欠了816元的有线电视费 先交收视费后到法庭索要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杨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了郝某,按照协议卖房人应该将所有的费用结清。但是,由于原房主拖欠了有线电视费,看电视心切的郝某自己先交了该费,再向杨某索要。此事闹到法庭后,杨某在法庭说原告无权代理自己交纳费用,因此自己不应付这笔钱。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2004年8月,市民杨某将自己的一套位于西岗区的住宅卖给了郝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接前,卖方需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结清,买房人才能接房。合同签订后,郝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额房款,郝某入住后一查,原房人杨某还欠着有关部门有线电视费816元。郝某要求杨某赶快去交纳有线电视费,但杨某却态度不积极,此事拖了好长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看电视,今年3月,郝某自己代杨某交纳了816元有线电视费。事后,郝某将杨某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郝某讲述了事情经过后,认为此费应该由被告杨某交纳,自己只是代交,因此要求被告返还此款。但是,被告在法庭答辩时认为,有线电视费是自己拖欠的,应该由自己来交纳,原告无权代理自己交纳费用,因此不予返还。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有理,一审判处被告杨某给付原告代交的有线电视费816元。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仍是购房人郝某无权代理自己交费。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属不当得利,拒绝返交费用构成侵犯郝某的合法权益,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审案费用150元由杨某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