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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张嘴”马路“咬”了别忘寻找目击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9:18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见习记者 蒋楠)本报连日来关于“多处施工地点未设警示标志”的报道,引起了市民很大的反响。在20日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多数市民对于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在施工点设置警示标志而对路人造成了意外伤害后,应该由谁来赔偿、又该如何进行索赔等问题疑惑最多。对此,记者采访了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

  据陈军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往往有的施工单位为逃避责任,会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加装警示标志,当受害者不能提供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应证据时,往往就得不到相应赔偿。对此,律师提醒广大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如果伤情不是特别严重,最好能够及时寻求目击者的证明,并向目击者索要联系方式,以期在以后诉诸法律时,有目击者可以给作证。但如果在事发现场并没有目击者,而此时自己的伤情又很严重的话,可以及时拨打120寻求帮助,等医生到来时别忘了告诉对方一下,请他们看看周围的环境是否具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请他们帮忙作证。

  另外,通常在发生这类事故后,伤者首先应该找施工方进行赔偿的相关协商,在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时,要把医院的各项费用清单保存好拿给对方,而赔偿项目应该包括正常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将该施工单位起诉到其住所或是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法院进行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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