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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校女生请假后失踪 家长向学校索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0:48 华夏时报

  学生请假失踪家长诉讼被驳

  法院认为学生走失时年近18周岁,学校并无过错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 学生请假离校后失踪,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管理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一审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原告石先生的女儿小静(化名)是昌平卫生学校护士班学生。2003年12月30日,小静请假离开学校后失踪。从2003年至今,经石先生一家多方寻找,均未找到。石先生认为,女儿作为在校学生,学校应对其有管理义务,因此,对女儿的失踪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住宿费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

  校方称,小静当时因患过敏性皮疹请假经批准后离校,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小静目前的状况尚不清楚,故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小静于1986年出生,在2003年12月30日经学校医务室医生诊断为患过敏性皮疹,后持诊断证明向班主任请假,经学校学生科科长批准离开学校。平日到校和离校均系自己一人,石先生和妻子没有接送她上下学。在此事件中,石先生的女儿走失时已年近18周岁,对一般事物有分析、认知的能力,因此,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没有过错。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该案,目前处于不确定状态中,石先生要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于石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石先生表示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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