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在京郊工地偷砖刨出明清古墓(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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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1:10 北京娱乐信报 | |||||||||||
■工地表示 不知工地底下有墓 记者赶到施工现场时看到,深30厘米的工地上被人挖出两个大坑。其中2平方米的小坑内深达半米,北侧为木制墓穴,墓口木头被凿开,一根一尺长的钢管躺在井底。
北京市市政公司第二分公司项目部职员称,前晚8时许,工程队将望京西路一处原本堆放建筑材料的库房拆除,并在60平方米的库房下挖掘土方深达30厘米。“从路结构建筑上看,我们只要挖到30厘米就行了。可能是偷砖的人发现了古墓。”这名职员说,目前已暂停施工。 ■专家鉴定 推测为明清古墓 据朝阳区文委文保科任先生介绍,从墓门的木头腐朽程度上看,很可能为明清时期的古墓。“在挖掘鉴定后,如果确为明清时代有考古价值的古墓,将送到相关单位保护起来,如果为民国以后的普通墓穴,将及时清理,确保施工方顺利施工。” ■律师说法 非主观不构成盗墓罪 记者从南湖派出所获悉,盗墓嫌疑人本为盗砖,不存在故意破坏行为,而且没有从墓内挖掘出有价值的物品,无法认定为盗墓行为。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的吕峰律师表示,《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要首先明确墓穴价值,司法解释对古墓葬的定义是,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相关的名人墓葬。其次,嫌疑人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实上造成了破坏古墓的行为,不能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而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实习记者 王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