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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厂长为爱情扔了饭碗 离婚后房产分割成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0:1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女厂长 老大嫁作商人妇

  李某是南京人,在某工厂担任副厂长,离异后独居,虽40出头,但风韵犹存;收入虽不很高,但也足够自个儿花的。几年前,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回南京探亲的台湾商人王某。王某当时已经65岁,也是离婚后一个人过。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某觉得李某待人体贴,可以陪伴他度过后半生,而李某也对王某有好感,于是都有过一段失败婚姻的双方很快就
登记结婚。考虑到李某之前是住在工厂宿舍里,没有房屋,因此,王某在登记结婚当天给了李某1万美元用于购置房屋,之后,又给了李某1000美元补足房款。李某很快找到了适合的房屋,并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购得一套当时价值人民币近10万元的二室一厅房屋。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王某很疼爱这位比他小20岁的妻子,又送给了李某一些金银首饰,如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双方还共同购置了25英寸彩色电视机,大床、组合柜、梳妆台等家具。李某对王某也是悉心照顾,在王某生病期间,李某陪王某上医院看病,照料王某。

  夫劝妻 不干厂长做生意

  婚后不到两个月,王某就由于在台湾的生意需要处理,便先回了台湾。两人便开始了两地分居。王某回台湾一个月后,写了封信给李某,让她将工作辞掉,自己做生意,好有多一些时间照顾家里。李某听了王某的话,不久就辞掉了稳定的工作,在东方商场做起了成衣生意。半个月后,王某处理好了台湾的生意再一次来到南京,却发现李某对他好像冷淡了,不像刚结婚时,常陪着他聊聊天,散散步。

  于是王某立刻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后因年龄、性格、观念等因素,相互之间无法适应,没有夫妻感情,非但不能安度晚年,反添烦恼、痛苦,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李某不同意离婚,她认为,双方结婚是经过考虑的,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在王某生病期间,她尽了妻子的责任,王某提出离婚没有理由。

  厄运降 商人重“利”轻别离

  南京白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由于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婚前了解不够,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地培养起夫妻感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某花园商品房一套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称婚后给了被告金项链2条、金戒指4枚、金耳环2副,但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所讲的金器数目,只能按被告承认的数目来认定分割。据此,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房屋一套,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归原告王某所有;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金耳环1副、金戒指2枚、组合柜1个、大床1张、梳妆台1张归被告李某所有。

  两审理 金丝雀儿终获赔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于南京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结婚草率,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年龄、性格等方面差别较大,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审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商品房一套系双方在婚后购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该房是男方出资,女方办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以及女方住房困难等情况,分割时产权可以判归男方所有,但应由男方给女方适当补偿。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是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应为女方所有,一审判决作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不妥,应予纠正。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定,一、维持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王某所有,由王某补偿李某人民币3万元。彩电、组合柜、大床、梳妆台等归李某所有。李某经过了一年不到的婚姻,回过头来一看,就得到了3万多元,但这还是以她的工作为代价的。

  律师说还需给付生活费

  南京的钱卫龙律师认为,李某因王某的原因而辞去工作,致使李某失去了生活来源,对于这一点,一、二审都缺乏考虑。我国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被告李某因原告王某的原因辞去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应视为其在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情况,而应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二审判决的原告给予被告的经济补偿,其实质仅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应由被告所得的一份,除此之外,应当再由原告给付被告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才符合法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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