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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车诉物业 依据不足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2:36 法制晚报

  业主丢车诉物业 依据不足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高志海)发现停在小区的轿车被盗后,业主褚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求赔偿。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褚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褚先生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按照约定,物业公
司提供的主要是公共服务,以满足业主的普遍需求。

  其中的保安职责是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包括机动车保管责任。机动车保管应另行缔约、计收费用。褚先生在既不能提供《停车位协议书》,又不能提交出入证、车位证、存车费收据等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就丢失轿车的保管建立了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保安职责,褚先生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机动车被盗损失,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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