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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公司联手诈骗 银行被"自家人"卷走6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0:1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的一家银行对自家人网开一面,竟然允许员工使用房产预售登记作抵押办理贷款,当分两次贷给一员工65.7万余元后不久,该员工辞职走人,并不再如约履行还贷义务。今年7月,银行将贷款人及担保方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被告偿还全部欠款,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昨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但其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本案被告赵某原是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2004年2月11日,赵某为取得本银行的贷款,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合谋并达成一致,由赵某与房地产公司虚立商品房买卖契约,向银行套取贷款。

  同年2月20日,赵某与银行签订了本行员工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赵某向银行借款48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书香名苑13号楼6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至2012年3月24日止;每月偿还银行本息5971.29元;银行有权在赵某离开本单位后,且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收回贷款本息。同日,银行与被告赵某又签订了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再次向赵某放贷17.7万元,贷款用途同为购买上述房产。银行为确保资金安全,还与赵某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赵某将书香名苑13号楼604室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房地产公司对赵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银行将两笔贷款合计65.7万元直接汇入赵某的个人账户。巨款到手后,赵某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银行亦未取得他项权证。

  2005年1月,赵某辞去银行的工作走人,自2005年1月起,他未再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今年7月10日,赵某共欠银行借款本金60.68万元,利息和罚息4.36万元。经催收无果后,银行将赵某及担保方某房地产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虚立商品房买卖契约,目的是为帮助赵某套取原告银行的贷款,故被告赵某及房地产公司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属可撤消合同,原告可以申请撤消,也可以让该合同继续有效。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行使撤消权,故本案借款合同有效。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赵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赵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被告房地产公司对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骗贷案,金融单位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杜绝漏洞。上述案件审理中,被告赵某玩起了“失踪”,他既未到庭也未答辩,他能否自觉履行判决结果,还存在极大的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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