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写短信针砭时弊被拘续: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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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1:01 新京报 | |||||||||
本报讯 (南方都市报记者 龙志) 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经报道后,该案有了新的进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昨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重庆警方向当事人道歉
昨日,秦中飞的代理律师李纲说,他刚刚收到的彭水县公安局传真称:彭水县公安局作出彭公字2006第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预审科姚科长通知秦中飞,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对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了诽谤案属于错案,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秦中飞告诉记者,彭水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羁押一天赔偿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005年度为73.3元/天),秦中飞被关押了29天,昨日下午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律师称检方错误逮捕属违法 2006年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秦中飞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9月11日执行逮捕,2006年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李纲认为,秦中飞缺乏诽谤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理应无罪。本案中秦中飞主观上没有任何直接故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客观方面秦中飞没有捏造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同时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本案中秦中飞不具备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无罪。并且,此案程序方面同样存在严重问题:秦中飞涉嫌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原则,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也不应当立案侦查,不能将这种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根本就无权立案,检察院没有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还错误地批准对秦中飞实施逮捕,明显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