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某厂会计及其堂弟犯挪用公款罪双双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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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2:5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覃剑徐斌记者帅勇) 堂弟做生意资金周转亮“红灯”,当会计的堂哥竟用公款向其伸“援手”。日前,经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对堂兄弟双双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 去年年初,位于城南的南京某厂职工王某因购房贷款,查询公积金时竟被告知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经调查发现,该厂百余名职工账上的公积金余额都为零。该厂经调
罗恒走投无路之际,向吴振提出先借款30万元,并承诺最多一个月就还钱。吴振见堂弟“有难”,擅自从专用基金账户上划拨30万元公款,交给了罗恒。 但这笔钱,罗恒始终未还。到案发时,吴振仅收回7万余元钱。为防止事情暴露,吴振决定“拆东墙补西墙”,随后又擅自从单位的房改基金上挪用了22万余元填补漏洞。 吴振随后又与罗恒达成协议,由吴振投资并接手经营罗恒的歌舞厅,希望借此赚钱以填补漏洞。但吴振很快发现,歌舞厅生意惨淡,要想翻身基本无望。 这时,吴振盯上了单位公积金。检方查明,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吴振多次利用工作之便,以本单位职工提取公积金的名义,冒名提取了110名职工计40万余元公积金。 事后,吴振用该款支付了单位应缴的一个月公积金及3名职工的拆迁补偿款共计4万余元,余款均被其用于经营歌舞厅及挥霍。经检方努力,仅追回了5万余元赃款。吴振自首后,罗恒随后归案。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虽然罗恒并非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挪用公款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