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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户型采暖费收缴办法居民急盼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0:30 大连晚报

  因实际供热面积大于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错层房屋住户与供暖公司矛盾再起

  特殊户型采暖费收缴办法居民急盼出台

  供热期快到了,眼下正是很多居民缴纳采暖费的时候。近日,因采暖费面积计算问题,令沙河口区新华同仁轩小区76号、21号楼的居民挺闹心。因为这些住户产权证上的面积
和实际面积不符,对于要为实际多出的面积缴纳采暖费,居民们感到不甘心,不缴费吧,供热单位又不同意;其实,供热单位——大连渤海供暖公司也挺烦心:相关政策不明确,供热单位左右为难,一边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边是供热质量和供热单位的生存问题。他们都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可行性规定,保证今冬明春的供暖工作。

  住户质疑:供暖公司为何不执行政府文件

  家住新华同仁轩小区的邱女士告诉记者:“政府文件明明规定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可供暖公司以我们家还有一错层为由,要求我们按房产证面积的双倍缴纳采暖费,否则,拒收采暖费或者拆除错层房间的供暖设施。”

  记者了解到,由于对供热收费面积有争议,去年该小区已有上百户居民的供暖受到影响。据介绍,她的房产证上面积为35平方米,层高5.4米,房价为21.9万元。实际上她家房屋是错层,即复式房。邱女士说,楼上错层房间面积是开发商赠送的。2005年10月,刚入住不久的邱女士去大连渤海供暖公司缴纳采暖费,按照“大连市政府2005548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3元,王女士房产证上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以此推算应缴805元,而供暖公司则要按双倍收费,即复合面积也被计算在内,共1610元,否则拒收采暖费,或者拆除错层上的供暖设施。

  向记者反映情况的张先生补充说:“548号文件还规定,室内净高以4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我们认为可以按着这个标准缴费,但供暖公司仍坚持按建筑面积的双倍或实地测量错层面积收费。”邱女士、张先生及小区100余户居民认为供暖公司的做法没有任何依据,且有失公平。双方僵持不下,虽然大连渤海供暖公司最终给予供暖,但在今年3月10日,却停止了小区100多户住错层居民家的供暖,比正常供暖期截止日提前了20多天。

  供暖单位:约300户异型住宅需多付20多万元成本

  居民有一肚子怨气,大连渤海供暖公司韩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是一肚子委屈。她说,去年11月居民缴纳采暖费时,才发现供暖小区内有约300户居民的房子是错层等特殊户型,其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是一层面积,错层为开发商赠送的,少则30多平方米,多的有50多平方米。且均不写入合同中,仅这300户异型住宅,比产权证上面积就多出1万多平方米,多出来的这1万多平方米一个采暖期就需付出成本20多万元。而该开发公司在与供暖公司签订的集中供暖合同中未含有这部分面积。她说,供热行业本身就不挣钱,本着“谁用热,谁缴费,缴多少费,供多少热”的原则,他们多次与居民沟通,仅11月,就两次贴出通知,不但延长缴费期,也进一步明确产权证面积部分,按产权证缴费;对于超出产权证部分房屋面积,如需要对此部分供暖,应及时缴费;同时,多次请示相关主管部门后,提出了对超出产权证部分供暖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是多少缴多少。有些居民理解了,就补了上来。但还有不少居民仍坚持他们的意见。

  同时,韩女士坦承,有26户居民已将他们供热公司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今年8月4日,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告所居住的房屋系上下错层,两层均有供暖设施,原告要求按照房产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缴纳采暖费,被告不同意。经与大连市供暖办公室、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均没有对错层房屋供暖费收取标准给予明确答复,对此,法院认为无法确认和审理,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于是,驳回了王女士等人的起诉。

  韩女士告诉记者,今年如果该小区居住在错层的居民不缴清陈欠及实际测量错层面积的取暖费,他们肯定停止供暖。

  市价格举报中心:享受了供热就应该缴费

  记者在几天走访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新开发的商品房出现了许多特殊户型,包括错层、跃层及商住两用房等。而这些具有特殊户型的采暖费收费标准,也成了广大居民关注的焦点。据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宋维家主任介绍,进入10月份,他们每天都能接到不少关注特殊户型采暖费收缴标准的咨询和投诉电话。宋主任表示,不管什么户型,都应以政府文件为标准。对于错层及跃层等比较特殊的居民用房,且楼上有供暖设施的,而房产证只注明一层面积的,宋主任认为,享受供热了,就应该缴费,如果不缴费,供热单位停供没有违规。

  业内人士认为,这本来并不是很难解决的事,对近些年出现的特殊户型采暖收费标准,只要有关部门深入核实认真研究,及时调整相关的标准,就不至于让老百姓与供热单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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