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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挪用1.1亿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2:37 东方早报

  挪用1.1亿元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还有20万元则花在房屋装修。对此案,日前,闵行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一经理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闵行区法院判处该经理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退赔2000余万元。

  经查,2004年4月12日,上海某银行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某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从而将300万
元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据周某事后交待,这笔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因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周某先后7次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用这种方法,周某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并用于股票交易及其他营利活动,但周某先后两次将8020万元挪用资金划回本单位。

  另外,2005年3月2日,周某将某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在银行辖内往来报单中虚构“交换资金20万元”。最终周某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户头内,并随后提现用于装修房屋。

  案发后,周某退缴赃款983.4万余元,其亲属则代为退缴16.3万元赃款,但尚有2000余万元的缺口。

  经审理,闵行区法院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004年4月12日将300万元划至个人账户用于股票交易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先后7次将1.07亿元划转至个人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及其他营利活动

通讯员 杨克元 早报记者 顾文剑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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