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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来沪打工不幸身亡 遗腹子出生“索讨”抚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00 解放日报

  安徽来沪打工的陈某在为他人整修楼房时,不慎坠楼身亡。亲属与房主达成赔偿协议不久,陈某的女儿降生。为给不幸的遗腹子讨抚育费,陈某亲属又将雇主俞某和房主顾某告进法院。

  受雇施工不幸身亡

  今年初,32岁的陈某来沪打工,受雇于俞某。3月19日7时30分许,陈某受俞某指派,在顾家楼房二楼平顶施工。陈某牵拉固定吊杆的绳索时,绳索突然断裂,他重心不稳,连同支架摔到地面,当场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陈某于当天去世。

  次日,陈某父母及其他亲属从各地赶来处理丧事。在当地村干部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房主顾某一次性赔偿5.06万元,陈某家属不再追究顾某责任。而此时,陈某的妻子已身怀六甲。

  雇主不赔被诉至法院

  由于陈某家属与雇主俞某一直未达成赔偿协议,今年4月,他们将俞某告上法庭。

  诉讼期间,陈某的女儿降临人世。陈家马上修改诉状:增列新生儿为原告,增列顾某为共同被告,同时将诉讼标的增加到26万元。陈家认为,陈某受俞某雇佣为顾某装修房屋,故他们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何况,当时与顾某达成的协议未包括新生儿的抚养费。

  法庭上,俞某辩称:陈某是自己不慎摔死,责任在他本人。顾某则表示不解:开工之初他就与俞某书面约定,施工安全由承包方负责,虽然建材是自己提供的,但加建楼房的设备和脚手架等均由俞某自备,所以出了安全问题自己没有责任。再说,自己已经和陈家达成赔偿协议,了结此事。

  遗腹子抚育费获支持

  经庭审,法院认为:俞某并非正规建筑工程承包人,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前提下组织工人施工,因提供的设备存瑕疵,导致陈某意外伤亡,应负主要责任;顾某虽订立了安全免责协议,但劳动者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免除,故顾某也应负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顾某与陈家达成赔偿协议时,陈妻腹中孩子尚未出生,现陈某女儿已出生,陈家要求顾某赔偿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俞某赔偿19.2万余元,顾某赔偿5.59万元。扣除已给付的5.06万元,顾某还需承担0.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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