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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规定期退卡犯了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5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错过规定期退卡犯了难(图)

  马女士和同事办理的会员卡以及相关票据。

  本报讯办了保龄球中心会员卡后,保龄球馆却被拆了,市民马女士和同事在退卡时遇到了“已经过了退款期限”的说法。负责退款的陕西捷瑞集团财务部解释是:他们已经在
媒体上刊登了公告,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商家的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马女士对此提出了质疑。

  消费者退卡过了期限?

  马女士和两位同事在2004年底和2005年底办了5张共计5000元的桃园湖保龄中心的会员卡。由于工作紧张,马女士和同事平日很少去保龄球馆,5张卡只消费了1000元。今年8月底,她们到此消费时才知道2006年年初保龄球馆已经被拆除,成了捷瑞园的工地。她们四处打听得知,退卡事宜由陕西捷瑞集团财务部负责。要求退还余款时,财务部工作人员告知她们“公司已经在报纸上打了退款公告,截至日期是8月1日,过期概不受理”。

  马女士说:“在2005年底办会员卡时,对方并未告知我们球馆要拆除;办理会员卡时我们向对方留了联系电话,却没有接到保龄球馆停业的通知,也没看到他们的公告,他们这样规定明显有问题。”

  捷瑞集团:我们已尽了义务

  昨日下午,陕西捷瑞集团财务总部部长张淑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说,今年年初,集团财务部已在某报上刊登了退款的公告,同时,在保龄球中心原址也张贴公告告知会员尽快在规定期限内退款,退款截至日期是今年8月1日。“我们刊登了公告,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消费者不能来及时退款,责任不在我们。”

  律师:商家公告是“无效行为”

  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茜说,商家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对消费者退款进行约束显失法律公平和公正原则。徐律师说,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已经和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现在商家单方面终止合同已经违约了,更不能通过公告规避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商家这样的公告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效行为”。文/图记者侯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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