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贿赂私分国有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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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0:15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鹿城法院一审认定,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徐某退休前曾任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1990年至1999年,徐某具体负责“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工作,该办公室职责为根据市政府下达教工住宅计划,负责建设市区教工住宅,涉及征用土地、施工管理、经济核算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徐某多次将工
该案审理期间,徐某的家属主动为其退清了全部赃款。倪传芬璐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