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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新规 市环保部门可查处冒黑烟上路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1:17 中国环境报

  熊志强 熊清平

  本报讯江西省南昌市近日发布的《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将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条例》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鼓励使用低污染车用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条例》明确,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条例》还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应当予以查处。被检测单位或车主拒绝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抽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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