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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划 原状保护 万里长城保护有了专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1:17 中国环境报

  宗编

  本报讯“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是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出的规定。《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条例》明确,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根据《条例》,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条例》还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根据《条例》,保护机构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这两种情形是: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条例》同时明确,违反《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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