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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取巨款 今要妻子扶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6:19 新民晚报

  一年前曾从银行提取个人名下夫妻共同存款20.5万元,后以生病为由要求妻子扶养。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夫妻扶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施先生要求妻子陆女士对其日常护理,并支付住院、治疗及生活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丈夫要求妻子扶养

  2003年6月,施先生曾患有肾结石,经诊治后没有复发。2005年7月底夫妻分居。今年3月,施先生又因急性肾炎入住医院治疗多天,出院后一直未间断服用药物。几个月后,施先生的病经医院诊断有所好转。7月上旬,施先生和陆女士又发生争吵。事后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扶养。

  提取夫妻共同存款

  在法庭审理中,施先生诉称,陆女士应尽到妻子的责任,对患有慢性疾病、无业的丈夫作日常护理,并支付住院、治疗及生活费2万元。

  陆女士则辩称,丈夫患的是急性肾盂肾炎,经过治疗是可以康复的;丈夫身强力壮能自食其力;且丈夫掌握着大部分家庭共同存款,因此其提出的诉求是无理的,自己不能同意。她申请法院查实施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查清其是否真的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及生活费用。

  经陆女士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了施先生的个人存取款情况,结果是:2005年6月23日提取个人名下夫妻共同存款20.5万元。

  无法证明钱款耗尽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先生虽然强调目前没有生活、治疗之经济来源,但由于对其领取的存款未能作出确已耗尽的合理解释,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结合施先生的诉讼请求额,以及近年来的生活、治病消费情况分析,目前法院不能认定施先生确实处于缺乏生活、治病之经济保障,乃至必须依靠陆女士扶养的程度。因此,对于原告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富心振本报记者江跃中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间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

  然而,在这起夫妻扶养费纠纷案中,施先生起诉要求妻子扶养,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规定的精神,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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