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欠钱,“公司”还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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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2:09 深圳商报 | |||||||||
夫妻店欠钱,“公司”还不起? 法庭查明,这家公司的两个股东就是一对夫妻,判令由老婆还钱 【本报讯】今年30岁的苏龙(化名),三年前在龙岗区龙岗镇开了一家五金钢材模具店。虽然经营规模不大,但他肯吃辛苦,两年下来,还是赚了不少钱。谁知一年前两笔到
石静与丈夫于忠在2004年5月,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实业有限公司。从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两人商定由石静出名向苏龙采购模具和五金钢材,用于其公司生产经营。这期间他们累计欠苏龙的货款有7万多元。2005年12月16日,这家夫妻公司又由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出具收条,向苏龙借了55000元,当时在广州的石静也传真了一份欠条给苏龙,并写明是借到现金55000元,利息0.01元,三个月还清。2005年12月18日,石静又向苏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苏龙138148元(其中现金61600元、材料款76548元)”。三个月过后,这笔钱自然没有还。在法庭上,针对苏龙要求她还款的诉求,石静认为承担还款责任的应当是实业有限公司,而不是作为股东和员工的她。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石静是否应对其欠条中确认的现金欠款61600元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查明事实,石静对此欠条真实性并无异议,仅认为此款是用于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发放员工工资之用,辩称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此笔款项的借款性质已由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苏龙和石静分别为借款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石静理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其借款之后的用途并不影响法律责任认定。 日前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因苏龙撤回关于材料款76548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石静承担借款的请求,由石静向苏龙支付欠款61600元;同时以61600元为本金,自2005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时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