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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出重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12 黑龙江日报

  记者 孙伟民 陈宝林

  本报讯为了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4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整顿规范该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提出了六点明确要求,对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

  违规预售房屋将受重罚

  通知严格规范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管理。要求各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才能开始预(销)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及类似性质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暂缓预售审批,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广告

  通知强调,对未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在任何媒体发布房屋销售广告及宣传信息,已取得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房屋销售广告应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的,以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或广告中有虚假销售信息的将予处罚。

  严禁转售未竣工预售商品房

  通知要求,凡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预(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通过互联网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联机备案。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严禁购房人将已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于开发企业哄抬

房价、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利用虚假合同骗贷、偷逃税款的,有关部门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对其商品房的销售进行限制。

  另外,通知还规定,单位自建房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有不良记录或无预(销)售许可证不得参加展销会;

房地产经纪须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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