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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病遭弃 依协议法院判丈夫来扶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4:1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0月30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楚云 观杨魏)因前妻身患重病,渐生厌恶的阿立(化名)竟将前妻阿菲(化名)“送”回了娘家,撒手不管。一气之下,阿菲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案情:

  几年前,阿菲与阿立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约两月后,经阿立及其亲属劝说,以家庭为重的阿菲又回到生活多年的“家”中,但并没有与阿立办理复婚手续。但日子仍然过得和和美美。但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6月,阿菲被诊断患有乳腺癌。此后,阿立及阿菲父母对她进行了治疗护理,花去了不小的一笔费用。去年7月,因阿菲病情严重,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协调,阿菲父亲与阿立就阿菲的护理、治疗等事项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今后对阿菲的护理,以阿立为主,阿菲父母家为次共同护理。往后阿菲所需医疗费用由阿立负责,万一阿菲去世,一切事项及费用均由阿立负责等。协议签订后,阿立还能按约履行义务。但今年2月初,阿立将阿菲送至她娘家,不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阿菲便一纸诉状将阿立告上法庭,要求阿立承担每月的护理费用600元。

  说法:

  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但法院认为,阿菲之父与阿立先前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阿立依据协议享受了相应的权利,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阿菲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从协议的内容、目的来看,该协议系为解决她的护理、抚养问题而设立,她作为该协议指向的被扶养人,是该协议的权利人。而且,协议成立后,阿菲未予反对,并实际接受了协议约定的权利,且又要求阿立予以履行,故协议内容可视为原告的意思表示。原告依据协议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其诉讼主体适格。

  另原、被告离婚后不久又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原告是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病,作为共同生活的被告对原告进行帮护,也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在达成协议后,原告处于病危的情况下,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行为既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护理义务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故慈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阿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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