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消费委启动消费告诫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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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0:32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昨天,鹿城区消费委向某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消费纠纷案件调查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函后5个工作日内到消费委配合调查。鹿城区消费委今年9月初实施《消费告诫程序(试行)》试点以来,共发布消费告诫书4份,劝导或建议经营者自觉履行相应义务。 由于消费委调解投诉只能行使调解权,没有处罚权,有些经营者对消费委的调解不
消费告诫程序不仅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发挥威力,还在消费维权领域发挥作用。市区车站大道某商场曾发布容易引人误解的店堂促销广告,广告显眼处标注“买贵了半价退还”等字样,在广告下方用明显小于上述字体的“相关优惠商品详见具体产品陈列标识及产品快讯标示”等字样标注附加条件,从而引起消费纠纷。鹿城区消费委按《程序》规定予以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消费告诫书》,建议其改正促销广告内容。该公司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后,接受了消费委建议,改正了促销广告行为。潘达源王琼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