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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消费委启动消费告诫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0:32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鹿城区消费委向某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消费纠纷案件调查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函后5个工作日内到消费委配合调查。鹿城区消费委今年9月初实施《消费告诫程序(试行)》试点以来,共发布消费告诫书4份,劝导或建议经营者自觉履行相应义务。

  由于消费委调解投诉只能行使调解权,没有处罚权,有些经营者对消费委的调解不
置可否,调解有时陷入僵局。为改变这种状况,今年9月初,鹿城区消费委尝试推行新举措,制定和实施《消费告诫程序(试行)》。根据该《程序》,鹿城区消费委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作出建议、劝谕、劝阻、批评等。鹿城区消费委曾受理多起对温州某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案,消费委调解人员多次进行联系,但该公司均未理会或借故推脱。消费委于是发出消费告诫性质的《消费纠纷案件调查函》,向该公司告知权利、义务以及无故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后果。最终该公司来人配合调查,从而使这起投诉案获得圆满解决。

  消费告诫程序不仅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发挥威力,还在消费维权领域发挥作用。市区车站大道某商场曾发布容易引人误解的店堂促销广告,广告显眼处标注“买贵了半价退还”等字样,在广告下方用明显小于上述字体的“相关优惠商品详见具体产品陈列标识及产品快讯标示”等字样标注附加条件,从而引起消费纠纷。鹿城区消费委按《程序》规定予以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消费告诫书》,建议其改正促销广告内容。该公司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后,接受了消费委建议,改正了促销广告行为。潘达源王琼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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