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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打电话撞树身亡 经调解对方愿赔偿两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0:36 中国徐州网

  其父强迫接电话一方签“赔偿协议”被告上法庭,经调解对方愿赔偿25000元

  都市晨报讯(记者 武军 通讯员 闵长岭 鹿海彬)陈某驾驶摩托车途中接打好友电话,不料却惨遭交 通事故撒手人寰,留下年轻的妻子和一双儿女。其父闻讯悲痛不已,在火葬场上迫使打电话的两个好友签下赔偿协议。近日, 一场离奇的打电话“致”人死亡案在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调解后,对方赔偿25000元给死者的亲属。

  驾车途中接电话酿出惨祸

  3月6日下午,陈某正和朋友喝酒,突然接到好友梁某和吴某的电话,邀请陈某前往他们那里一起玩。陈某说自己正 和朋友喝酒过不去。后经不住梁某和吴某的软磨硬泡,终于答应前往。陈某骑

摩托车上路不久,两人又不断打来电话催陈某。 由于喝了酒,再加上麻痹大意,陈某没有将车停下来就接听了电话。陈某一路上共与梁某通了7次电话,而且最后三次电话还 是陈某回拨过去的。然而就在这不断的接打电话中,悲剧发生了,陈某的摩托车撞在了路边的杨树上,陈某当场死亡。

  查儿子通话记录“知”原委

  得知儿子驾驶摩托车撞树死亡的噩耗后,父亲陈老汉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回想起平时儿子开车总是小心谨慎,从没 出过什么事情,陈老汉开始打听事情的来龙去脉。当得知是梁某和吴某将正在喝酒的陈某喊去时,陈老汉便去问他们怎么回事 。然而两人只表示对陈某意外出事表示遗憾,也没有说什么。为了弄清儿子究竟是怎么出的事,陈老汉突然想到了查看儿子的 手机通话记录,结果查出儿子在事发前的1个小时内,居然与梁某有7次通话记录。陈老汉据此认定儿子的死就是梁某和吴某 造成的,他认为梁某和吴某必须对此事负责,要赔偿损失并担负孙子、孙女至成年的抚养费。

  对方火葬场上被迫“签”协议

  第二天是儿子火化的日子,陈老汉通知梁某和吴某前来火葬场。当尸体就要火化时,陈老汉突然拿出一份协议书要梁 某和吴某签字,指出儿子的死与两人打电话有关,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当场拿出了手机通话记录。同来的亲戚一听说 这个情况,马上围了过来,强烈要求梁某和吴某签字赔偿。在陈老汉草拟的协议书中规定,由于梁某、吴某在2006年3月 6日18时8分至19时20分之间,多次打电话找陈某,致使陈某在行车途中分散注意力,出现交通事故死亡,因此两人负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负担陈某子女的生活费至成年为止(孩子一个7岁,一个3岁),共计93600元。本协议即日生效 ,次日,应首付5万元,余款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他事情双方互不再追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永不反悔。

  梁某和吴某当即拒绝签字。但陈老汉和家里的亲戚拦住他们不让走,并扬言如不签字,就将陈某的尸体抬到他们家里 去。迫于这种阵势,梁某和吴某就签了字。当两人一脱身就立刻打电话报了警。民警出警到了现场后,告知了他们应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

  对方将陈老汉告上法庭

  3月8日,即签订协议的第二天,梁某和吴某就来到了丰县人民法院起诉陈老汉,要求撤销该协议,丰县法院以一般 撤销权纠纷受理了该案。庭审中原告方坚持认为自己与陈某的通话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签协议也是受胁迫的。被告 陈老汉则坚持认为正是陈某不断接听两原告的电话才致使其注意力分散不幸车祸死亡,陈某的死与两原告有因果关系。赔偿协 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态度都很强硬,不愿接受调解。

  法院调解亲属获赔2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证据仅能说明陈某死亡前的一个小时内与原告梁某进行过7次通话,况且陈某死亡前最后 三次通话是其主动打给梁某的,退一步讲,作为驾驶员严禁在驾驶过程中打电话,这个规则对于驾驶员来说是个常识,陈某应 该把车停稳后再打电话。所以,陈某的车祸死亡与梁某和吴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所签协议是显失公平的,违反了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关规定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后,陈老汉仍然想不通,于是就上诉。二审中,法官一方面进一步向陈老汉讲明了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 出于人道主义,对梁某和吴某进行劝导。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梁某和吴某自愿一次性拿出25000元帮助陈某的儿女今 后成长。陈老汉也对梁某和吴某表示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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