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被救者不配合证明救人行为被法院判决补偿施救者亲属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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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8:07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成都10月31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被救者不配合证明救人行为而被施救者亲属起诉要求补偿案,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000元。 去年7月23日,陈永与程某及同事吴某等4人在公司附近河里游泳。其间,程某提出想到河对岸去,程、吴二人便向河中走去。后吴因害怕而返回岸边,程某继续往河中走,途
事发当年10月,被告曾付给原告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保证“今后处理陈永之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同时,为被告出具“今后与程某家不能再有麻烦”的书面保证。后因程某不积极配合证明陈永的救人行为,激起陈永亲属的愤怒,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5万元。 法院认为,陈永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救助溺水的被告而死亡,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陈永与程某对此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程某作为陈永救助行为的受益人,依法应予以适当的补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