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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蒸发”暴露立法缺陷 律师呼吁早日出台《个人隐私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0:17 云南日报

  本报报道了昆明市宝善街一婚介所突然人去楼空后,不少人打进本报热线4100000或通过短信平台发来短信,对婚介所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呼吁尽快出台《个人隐私法》。

  市民担心泄密

  读者认为,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正在日益加强,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婚介所会员的姓名、年龄、收入等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单一,除了会员自我防范,更多是靠婚介所的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且相应处罚也显得太过间接,只有会员个人隐私被泄露并给会员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法律才会以侵犯个人名誉权进行制裁,威慑力不足。

  市民李先生说,他曾深受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害。今年4月,他在南屏街填写一份调查表后,各种麻烦和骚扰就接连不断:装修公司、租售房中介、保险推销员的“骚扰”电话接踵而至,电子邮箱中塞满了垃圾邮件,来自超市和娱乐场所的各种会员卡、打折卡、优惠券如雪片般寄(塞)到家中,让他忍无可忍。李先生认为,会员把姓名、住址、手机号、单位等个人信息交给了婚介所,个人信息就完全由婚介所掌控,很难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用于交易。

  律师认为应尽快立法

  “仅仅依靠或指望婚介自身来尊重、保护会员个人隐私很不现实。”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举认为,婚介所会员要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这需要会员、婚介、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惩罚措施,严惩窃取、非法公开、出售他人信息的行为。但是,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隐私法》还处在学术讨论和专家建议稿起草阶段,立法的滞后造成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比较薄弱,基本属于一种“间接保护”,即个人信息(隐私)主要是通过个人名誉权来保护的。而按现有的法律规定,个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要造成侵害后果的才能予以追究。对于绝大多数受“骚扰”的人来说,受侵害的后果并不明显也难以追究。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个人信息泄露之后,可能并不只是“遭遇骚扰”这么简单。它们已经被一些人用来作为诈骗、犯罪的工具。因此应当早日出台《个人隐私法》。

  申时勋(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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