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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用别人打电话要买单 产生欠费责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1:1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这段时间,南京曹先生连续接到南京某通讯公司的话费催缴单,说他已欠话费75元,其中滞纳金54元,希望他能将此费用及时补交,否则将向法院起诉。曹先生感到很奇怪,他根本就没有使用过这号码,何来欠费?于是他到通讯公司清理欠费办公室查询,号码确实是用他身份证登记的。想起身份证以前丢失过,曹先生认定是捡到的人用他的身份证办了号码。别人打电话却要他埋单,曹先生感到很冤枉,但看到钱不是很多,还是将钱缴了。但曹先生又很不服气:“我没保管好身份证固然有责任,但你如果仔细核对一下身份
证和行为人就很容易辨别不是同一个人。”

  记者就此咨询了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陈卫东律师。陈律师认为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单有身份证件而无委托书能否构成有效委托。《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使用他人身份证者与身份证本人之间并不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因为行为人只是假借身份证本人之名,以身份证本人的名字去订立合同,行为人在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的名字;而委托代理关系中行为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去签订合同,在合同书上应签署代理人的名字。所以,单有身份证件而无委托书不能构成有效委托。

  其次,曹先生作为身份证的持有者也存在保管不善的过错,但这种过错与欠费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它并不必然导致欠费的事实产生。通讯公司应当可以发现前来订立合同之人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在没有有关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公司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合同风险,不能将自己管理不善所产生的后果由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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