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发现还有财产未分 再起诉均分住房补贴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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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2:00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离婚后,女方又发现还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其中涉及男方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住房补贴等。于是,女方再行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分割住房补贴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男方给付女方50%的住房补贴。 李军(化名)和张萌(化名)2005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自行书写离
法庭上,被告李军称他有正式工作,不可能隐瞒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并称,原告诉称要分割的房屋是单位分的,后借款购买了产权。该房于2002年进行抵押,贷款6万元,现在尚未还完。2004年10月,他们又购买了另外一套房子,借款5万元付的首付,贷款11万元。2004年11月,单位发放了一笔房屋补贴,用于偿还上述借款,余款已消费。李军称,离婚时,因两套房屋均有抵押,所以两套房屋所有权均归他,他给了原告12万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单位于2004年12月发放15万余元的住房补贴。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已支取其中的12万元,至离婚时该款已被处分,余款3万余元系夫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而尚未取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故应对这3万余元住房补贴依法分割。关于被告名下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一节,因原告在离婚时就应当知道这两项财产的实际存在,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隐藏、转移这两项财产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这两项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时曾明确房屋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承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协商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军给付原告张萌住房补贴3万余元的50%计1.5万余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