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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引爆伤人“一湾子”人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5:22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詹琦)上课时与同学一起玩雷管,不料雷管引爆,自己被炸伤。家人经过调查,发现引爆的雷管跟“一湾子”人都有关联。

  强强(化名)是新洲三店街第四初级中学学生(目前失学在家)。2004年6月2日下午,强强将熊某家存放的两枚雷管(误认为是子弹壳)携带至学校。下午3时许,在上第二节语文课时,强强与同桌军军(化名)在课桌下偷玩雷管。军军用剪刀拨弄雷管时引爆,致强
强面部及双眼炸伤,后送医院抢救,经诊断,其右眼剜除,左眼也严重受伤,无复明可能。后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该事故经新洲警方查明,该雷管是该校学生胡某带到其姑父熊某家存放的。

  致孩子残疾的两枚雷管居然与“一湾子”人有关,强强家属遂将学校、军军、胡某及熊某夫妇等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赔偿2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学校辩称:强强和军军不遵守纪律,上课玩雷管,造成的后果是老师无法预见的,学校无过错;被告熊某夫妇认为,雷管是强强自行拿去的,如果不是人为引爆,不会造成人身损害,造成后果与其存放雷管无关;被告胡某也称将雷管带到其姑父家存放,与人为造成雷管爆炸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强强被雷管炸伤致残,几名被告在主观上虽无共同故意,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在客观上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军军用剪刀拨弄雷管引爆,是引起强强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30%%责任,即3.5万余元;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被告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承担40%%责任,即4.6万余元;被告熊某夫妇家中存放雷管,系国家明确规定的易爆物品,未严格妥善保管,留下安全隐患,应承担10%%责任,即1.1万余元;被告胡某携带雷管到其姑父家,在法律上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原告强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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