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摔伤发包方也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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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4:0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武法本报记者高云君 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除工程承包方外,工程发包方是否也该担责?昨(1)日,成都武侯区法院的一起判决明确表示,工程承包方无施工资质的,发包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资中县村民张兴荣在成都温江区永宁镇一厂房工地打工,此工程是由袁某发包给蒋某承建的。去年9月的一天,张在工作时从钢架上摔下受伤,造成双手骨折,送往郫县骨科医
袁某辩称,张兴荣摔伤,与作为工程发包方的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无建筑行业资质,根据有关法规,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袁某没有对蒋某修建房屋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应认定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蒋某没有相应的修建房屋施工资质。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支付张兴荣人身损害赔偿金57091元,袁某对蒋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