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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5:42 深圳商报

  【本报讯】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不同于男性的劳动保护。那么,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呢?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规定有: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
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生育情况不同产假也有别

  女职工生育情况不同,产假长短也有区别。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职工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的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其余为产后假。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以将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另外,女职工流产休假按照《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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