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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护儿弱妻被逼砸恶夫 南京杀夫案当事人将出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5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2003年11月5日凌晨,南京虎踞北路183号居民小区突发血案,43岁的刘某被自己的发妻丁某砸死在自家卧室里,案发时,他们不满13岁的亲生儿子小兵(化名)也在现场。案发后,竟有百余户附近居民自发联名上书,替丁某求情,其中包括死者的亲哥哥。这起“杀夫”案顷刻间在南京家喻户晓,并迅速引起各方媒体的广泛关注。

  案情再现

  母为护犊杀亲夫

  刘某生前性格暴躁,行为粗野,经常打骂妻儿。案发前半个月,刘某又为小事与丁某争吵,儿子小兵看不下去,叫他不要再吵了,他便出手教训,儿子反抗,被他斥为“儿子打老子”,一直怒气难消,连续20多天刁难折磨母子俩。2003年11月4日晚,刘某又像往常一样在家喝酒,其间恶狠狠地说:“与其将来儿子打老子,不如先杀了儿子。”

  当天夜里,儿子已经睡着,刘某一身酒气,先是无缘无故冲砸家里的物件,后又让丁某出去给自己买酒,并夺下她的大门钥匙。已经走出大门的丁某突感惊恐,她担心丈夫将自己支开后对儿子不利,于是拼命顶开家门挤进来,果然看见丈夫一手持匕首,一手持碎酒瓶冲进了儿子的房间。

  丁某开始以为丈夫只想吓吓儿子,就像往常一样跪下央求。然而,当她看见丈夫已经用刀刺伤了儿子的屁股,并在儿子的求饶声中仍无停手之意时,便觉得丈夫这次真的对儿子动了杀机。她顺手从床下的工具箱里拿起了一把铁锤砸向刘某。刘某丢掉手中的匕首,转身和她扭打。扭打中,丁某乘机抓起另一把刀刺伤了丈夫手臂。此时,刘某心里也慌了,边喊救命边跑到客厅,一边喊“你等着”,一边冲进卧室。丁某想起卧室门后有根1米长的自来水管,便跟进去摸黑向门后位置砸了下去。等儿子冲进房来打开灯,发现刘某被击中脑袋倒在地上,已经不行了(后确定为死亡)。

  怒弟所为

  大伯为弟媳求情

  案发后,有百余户附近居民自发联名上书,替丁某求情。案发9天后,死者刘某的哥哥带着侄子小兵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代丁某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舆论关注度,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指派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黎民律师为丁晓林免费辩护。2004年3月31日上午9点,丁某杀夫一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丁某的哥哥姐姐、死者的大哥都专程赶来旁听。身形单薄柔弱的丁某走进法庭,让人无法相信她曾经“杀人”。法庭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丁某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展开了辩论。

  开庭审理

  控辩双方争议大

  第一轮辩论,公诉人根据丁某曾多次承认因不堪丈夫长期对儿子和自己的虐待,为保护儿子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案发时确实抱有置丈夫于死地的想法,认为其“举锤砸夫”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则认为,案发时丁某在儿子及自身生命受到丈夫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只是急切地想制止丈夫对儿子的伤害行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客观上的杀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轮辩论,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指出,刘某在第一次遭到妻子锤击后,就已经扔掉了手中的匕首,客观上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而丁某在依然对他实施了“递进式”的“追杀”,直至其死亡,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对于公诉人的“追杀”一说,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并针锋相对地指出,从丈夫刺伤儿子到妻子将他锤死,整个过程不过短短几分钟,期间丈夫从夺锤、捡刀到去拿铁管,一系列动作都是连贯的,因此丁某的行为也不能简单地被划分成“防卫”、“追杀”等阶段。公诉人认为,所谓的“到客厅捡刀”、“到卧室拿铁管”,不过是丁某的主观臆断,事实上并无证据表明刘某当时真实的意图是什么,倒是丁某连续“追击”手无寸铁、四处逃命丈夫的事实,是可以从现场勘验、物证检验中得到证明的。对此,辩护人也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分析,刘某到客厅后,只需一步便能“逃”出家门呼救,可他偏偏“舍近求远”地进入卧室,来到门后放有铁管的位置;且黑暗中,丁某只是向卧室门后放铁管的位置乱砸,刘某如果不是去拿铁管根本不会被砸中而死亡。

  法院判决

  不堪受虐从轻判

  经过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丁某被依法从轻判决。2004年4月12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丁某因长期受到丈夫虐待,激愤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依法从轻判决丁某有期徒刑5年。据了解,丁某在狱中已获得减刑,与儿子团聚已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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