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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事件并非偶然 源于无视法律的习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0:12 云南日报

  

袭警事件并非偶然 源于无视法律的习惯

  袭警事件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昨日,记者采访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马军律师。他认为类似袭警这样无视法律的事情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只是没有达到如广南袭警案这样的程度。但作为政府管理层应
对此引起注意: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同时给予执法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面对特殊情况时更多的处置权。

  “最高刑罚可以判死刑”

  “根据赵忠文一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按最高刑罚可以判到死刑。”马军分析道,从法律上来说,赵忠文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罪,同时由于其暴力妨碍公务,致使警员受伤,这就涉嫌多种违法行为。“他有炸弹,那就构成了私藏武器弹药罪。而当他将炸弹扔向警车时,他就犯了爆炸罪或是故意伤人罪”。

  “袭警背后是无视法律”

  赵忠文的行为首先触犯的是妨碍公务罪,“而类似的事情在我们周围并不少见,”在马军看来,工商、城管、卫生监督等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的反抗管理的行为都属于“妨碍公务”,只是程度不一。他认为,频繁发生的“妨碍公务”事件,是因为很多公民无视法律的习惯。

  回看广南袭警案,马军心中有个疑问:“赵忠文是否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自己犯了多大的罪?”他解释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历史也就是几十年,因此要求公民都有强烈的法律意识,那是不客观的。他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无视法律的事情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大家不以为然。”他举例说,在交通指挥中,“红灯”和“警察”都代表了法律,但在有警察的路口,交通秩序明显好于只有红绿灯的路口。“很多人无视红灯的存在,更无法意识到,这就是无视法律。一个人走路时尚且会有无视法律的行为,那他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也会如此。”

  在马军看来,有无视法律习惯的公民,如果遇到与赵忠文相同的情景,也会有可能爆发的情况,“这就是近来北京、云南等地一系列袭警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说到底是观念问题”

  当执法者与被执行者之间发生矛盾时,结果有两种:执法者用强硬手段制服被执行者;违法者暴力反抗执法者的处罚。要解决好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就要调整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那就是一个执法大环境的问题,“说到底就是观念问题。”

  这种观念需要普及法律来树立。普法不是只浮在层面上,而是要对特殊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比如对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地区,如何进行法律的普及和教育,“我们在乡镇一级都有执法机构,他们掌握辖区各户人家的情况,那就应该依据其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

  “赋予警察更大的处置权”

  “法律应赋予警察在面对特殊情况时有更大的权限。”马军提出。他认为,首先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将妨碍公务罪具体化,更有针对性,比如袭警罪。同时,赋予警察在面对特殊情况时有更大的权限。在我国,警察在使用武器时有严格的限制:当违法者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时,经过警告,可使用武器;当违法者对警察本人可能造成危害时,警察可用枪进行自我防护。但在实际中往往很难掌握这个尺度。“当然配套措施也要跟上: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加强对警察权力的监督。”他相信,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如广南袭警此类事件将会减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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