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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核心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3:3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本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于今年9月1日全面启动,至今已有两个月。记者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核心政策。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核心内容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四统”、“授权”、“五明”、“不降”这几个方面。

  “四统”是指四个统一,就是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这四个方面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12号令)执行,也就是在这四个方面都做到和现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政策相统一。

  “授权”是国家充分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参保范围。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这次本市出台的241号文件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其他所有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五明”即五个明确,主要体现在本市241号文件之中:一是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参保时间;二是明确了缴费费率标准;三是明确了具体的待遇标准;四是明确了新旧政策的衔接;五是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包括工伤认定争议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和工伤待遇争议的人事仲裁或劳动仲裁渠道。

  “不降”是指《通知》下发前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原来已经享受的待遇标准不降低。

  补缴工伤保险费9月1日前发生工伤也算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本年度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2006年9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原始材料,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经确认材料齐全的,填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审核表》。用人单位凭审核表、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伤残证,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手续。

  对于患职业病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审核和鉴定(确认)。

  用人单位凭审核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从参保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新老工伤待遇政策衔接原则

  关于新老工伤待遇的政策衔接问题,主要遵循四大原则:第一,2005年12月29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2005年12月的退休(养老)金(不含住房补贴、交通费)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提交退休(养老)金发放凭证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工作人员,以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伤残津贴计发基数(工资项目依据津劳局[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三,按照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已经享受因公致残护理费的工作人员,提交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护理费审批凭证,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在本文件下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护理费。第四,2005年12月29日前公(工)亡职工的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参加工伤保险后,以本市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原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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