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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遗失被冒用两商家赔偿近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4:4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吴艳燕)遗失信用卡后,被人在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店刷去1.9万余元,而刷卡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失主的名字。为此,失主余铜海将商家和银行一起告上法院(本报曾在今年8月7日报道此案)。昨天,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商家应赔偿余铜海部分损失9950元。这也是本市法院首次对此类信用卡冒用案作出商家赔偿的判决。

  原告认为,两商家作为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没有认真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拼音及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造成其财产损失,应担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余铜海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对涉案信用卡遗失并被冒用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鉴于余铜海应尽的是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而两被告应尽的则是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原告,且被告疏于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关键因素,所以法院认定,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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