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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股票行情开发衍生品违反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4:4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高远)轰动一时的“国内金融信息国际维权第一案”有了一审结果。前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富时”)证券信息合同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美元;不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的诉讼请求。

  背景推出A50指数期货

  今年9月5日,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推出。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新华富时A50指数的成分股是沪深股市市值最大的50家A股公司,其指数与上证指数的相关性高达93%。

  今年8月底,在得知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即将推出后,上证信息将新华富时A50指数的编制者——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它授权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相关指数期货涉嫌违约与侵权。

  争议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原告称,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许可新华富时有偿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一年。但新华富时却未经自己书面许可,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一种违约与侵权行为。

  但新华富时则辩称,原告对实时股票行情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因为上证所公布实时股票行情是其法定义务,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上证所及原告根本无权限制被告使用。同时,新华富时还提出反诉,称合同中限制自己使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的约定,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以及附件,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擅自开发违反约定

  法院查明,原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独家全权经营该所证券信息的机构。在原被告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该合同及许可证书界定的上证所证券信息的一切权利归上证所所有;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据此建立证券信息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现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上市了中国A50指数期货,实质是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违反了合同约定。

  另按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且未在原告书面整改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改正,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按授权许可费和用户使用费之和的两倍计算违约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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