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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照顾不周” 公婆取消遗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4:4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周瑜)朱老夫妇唯一的养子不幸身亡后,曾与儿媳订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后朱老夫妇认为儿媳未尽赡养义务,故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养子去世依靠儿媳

  1995年3月22日,朱老夫妇的养子不幸驾车身亡。1998年4月,朱老夫妇与儿媳钱女士订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由钱女士尽赡养好公婆的义务并抚养好女儿,确保公婆晚年生活愉快;朱老夫妇则承诺,两人的遗产均由钱女士继承。自签订该协议至今,钱女士一直居住在公婆处。现公公朱先生身患癌症住院治疗,钱女士却未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事后,双方发生纠纷,婆婆被钱女士打伤。今年9月,朱老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书。

  相处不睦协议解除

  在法庭审理中,朱老夫妇认为,协议签订后,儿媳即食言,没有照顾他们。甚至老人身患癌症时,儿媳仍视其为陌生人,且平时经济上从不补贴他们,仅仅支付过部分自己所用的水电费。钱女士辩解,她对公婆一直很好,尽到了赡养义务,只是两位老人所在地要拆迁后,对自己的态度就改变了。公公患病后,自己去医院探望过。双方发生纠纷中,她没有殴打及辱骂婆婆。故不同意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老夫妇与儿媳钱女士签订的协议书,系遗赠扶养协议。钱女士辩称自己尽了赡养义务,然而其与朱老夫妇目前相处不睦,因此,对朱老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钱女士虽与公婆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但其情形属可解除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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