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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被控违约遭遇讨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0:40 大连晚报

  企业停产被控违约遭遇讨债

  银行根据合同要求大连万得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法院一审判原告胜诉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通常的情况是,只有贷款到期以后,银行发现借款单位还不上钱,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这个案子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借款单位的还款日期没有到,但是,银行发现这家单位已经濒临倒闭,因此要求这家单位提前归还本金,他们的这个正当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介绍,大连万得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向该银行申请借款400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方面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这家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约定贷款偿还日期为2007年2月6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家公司已经将全部贷款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但是,银行的有关人员发现,这家公司由于他们自身经营的原因,已经濒临停业倒闭。银行经过分析,认为这家公司在贷款到期时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于是,他们于今年依法起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这家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6日分别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人民币资金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2月6日至2007年2月6日,借款利率为6.24‰,被告以其所有的4320.56平方米厂房和80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5年2月7日为被告办理了《借款借据》一份,并向其发放贷款本金400万元。2005年底,被告因经营不善致使整个公司的生产一度经营停止,原告得知该情况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将借款利息付清后就无力偿还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被告违约的情形和原告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被告出现停止生产经营的情形后,原告可以提前收回借款。现被告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构成了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其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今年10月初,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大连万得发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案件受理费30010元由被告大连万得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线索奖:王先生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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