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一农民封路区骑摩托摔伤伤愈后状告施工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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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0:40 大连晚报 | |||||||||
金州区一农民封路区骑摩托摔伤伤愈后状告施工方 ■通讯员金砚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金州区农民阿磊骑着摩托车经过一处施工封闭区时,自信自己技术不错,决定强行通过。但是,由于施工区到处是坑,阿磊连人带车摔入一个大坑多处受伤。阿磊伤愈
去年3月,大连市某市政管理部门承担了金州区一段道路施工工程,并从同年4月1日开始封闭路段进行施工。2005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金州区农民阿磊骑摩托车外出办事,驶上了亮泉公路,当他自西向东行驶至封闭路段时,发现该施工路段坑坑沟沟很多,并且有提示标志,但他自信靠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顺利通过。他左拐右躲蛇形前进,行进中连人带车掉进了一个大坑,全身多处受伤,被送医院救治。阿磊住院治疗7天,花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等4000余元。阿磊出院后,找到施工单位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遭到拒绝。阿磊来到法院,将施工单位某市政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 阿磊在法庭上说:“因被告在该路段施工时所挖的坑的周围没有设置任何明显标志和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我连人带车摔入坑内并受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被告大连市某市政管理部门辩驳说,他们于2005年春季在金州区一路段修路,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封路申请,申请批准后发公告禁止车辆、行人通行,设置了警示标志。被告没有过错。而原告没有看标识,明知修路而侥幸通过受伤。另外,原告的摩托车没有牌照,没有驾驶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路,况且还上了正在维修的道路,因此应该按照交通事故的独立事故处理。 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封闭该路段,并发出封路公告。同时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前方施工,禁止通行”及“前方施工,请按指示方向绕行”警示牌各一块,所有证据均证明,大连市某市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得当,履行了注意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被告在封路施工后采取的措施得当,不应承担路面施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